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的通知,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公安备案。请您尽快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公安备案申请。
公安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您有公安备案相关问题可咨询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系电话附后。
如您备案属地为上海,请您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尽快办理网站公安备案,如超过30日未办理的,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附:上海市各区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系方式